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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3 題

3 地方自治團體對於上級監督機關所為代行處理之處分,如認為有違法時,應如何處理?
  • A 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
  • B 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 C 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
  • D 由立法院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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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代表一個具備法律人格的自治團體,當你發現上級機關強行介入並取代你的職權,且該介入行為本身存在法律瑕疵時,在現代法治社會中,針對一個你不服的「政府決定」,最標準且具有司法最終救濟功能的程序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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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勉強及格:不錯,看來你還沒把地方自治團體作為獨立公法人的基礎地位,以及它和上級機關鬧彆扭時該怎麼辦的流程,忘得一乾二淨。這點,姑且給你點個讚。
  2. 觀念驗證:上級機關搞出來的那個「代行處理」,其本質就是一個赤裸裸的行政處分。這種基本中的基本,難道還要我多說?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6條第5項,地方自治團體要是覺得這東西違法、侵犯了它那點可憐的自治權,麻煩請回歸法治國的常識,乖乖走訴願及行政訴訟這套行政救濟程序。別以為隨便找個理由就能跳過這些步驟,妄想聲請解釋,那只會顯得你連行政法入門都沒搞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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