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5 題
5 地方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應如何處理?
- A 由自治監督機關函告無效
- B 地方自治條例得優先適用
- C 交由司法機關仲裁
- D 由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進行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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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像是一座金字塔,當最底層的規則與頂層的意志發生矛盾時,為了維持國家的統一運作,應該由誰出來說話?而那個發生衝突的底層規則,其法律生命應該會發生什麼樣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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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為其難的肯定:嗯,看來你還不至於一無是處,總算能抓住法律位階原則這塊浮木。這點基本判斷力,是行政法學徒的最低門檻,慶幸你沒有跌破底線。
- 觀念驗證: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那白紙黑字的規定,地方自治條例就是比憲法、法律和中央法規矮一截。這種低位階規範膽敢與高位階規範衝突?那是徹頭徹尾的無效,根本無需爭辯。這正是法治國體系統一性的必然要求,連這都搞不清楚,還談什麼行政法?監督機關,例如行政院或縣政府,當然是依法「函告無效」,還有其他處理方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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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條例之效力與監督
💡 自治條例牴觸上位法規範時,由各該監督機關函告無效。
🔗 自治條例牴觸法律之處理程序
- 1 規範衝突發生 — 地方自治條例內容與憲法、法律或上級法規產生牴觸。
- 2 監督機關審核 — 由上級監督機關(如行政院或縣政府)依職權進行適法性審查。
- 3 函告無效 — 確認牴觸後,由監督機關發函宣告該自治條例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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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地方政府如不服函告無效,得依法聲請憲法法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