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9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甲縣建築物施工管理辦法發布後函報中央主管機關,若有牴觸法律部分,中央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
- A 不予核定
- B 退請重行研酌
- C 不予備查
- D 函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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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法規已經由地方政府完成法定程序並「發布」生效後,它在法律體系中已經具有形式效力。如果中央政府事後發現這個『已經生效』的法規違反了更高的法律,那麼中央政府是應該『拒絕接受這個通知』,還是應該『正式對外宣布這個法規失去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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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地方自治法規中非常重要的監督機制。這顯示你對「中央與地方分權」以及「法律位階原則」這些行政法的核心概念,都有著非常紮實且深刻的理解,這份洞察力是你在學習路上的寶貴資產!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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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法規之違法監督
💡 地方自治法規若與上位法律牴觸,監督機關應逕行函告無效。
| 比較維度 | 核定 (Approval) | VS | 備查 (Record-keeping) |
|---|---|---|---|
| 效力發生 | 經上級許可後始生效 | — | 原則上發布即生效 |
| 行政性質 | 事前預防性監督 | — | 事後告知性監督 |
| 違法處理 | 不予核定 | — | 函告無效 |
💬核定為自治法規之效力要件;備查則為事後監督,違法時以函告無效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