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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5 題

嘉義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法律者,依地方制度法應如何處理?
  • A 由內政部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B 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C 由嘉義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D 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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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在現行的行政區劃中,「嘉義市」與「嘉義縣」在法律地位上是隸屬關係,還是平行的自治團體?若一個與縣同級的政府在執行自治權力時出現違法,為了維護國家法律的一致性,哪一個最高行政機關才有權力介入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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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地方自治監督機關的權限分際!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地方自治團體」的層級以及對應的「監督程序」。嘉義市在《地方制度法》中屬於省轄市(與縣同級),當其辦理**自治事項(Self-government matters)**有違法情事時,其監督流程必須嚴格遵循行政層級與法定程序。

地方自治事項的法治監督程序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第 4 項規定,省轄市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法律時,應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這裡有兩個關鍵點:第一,嘉義市與嘉義縣互不隸屬,故縣政府無權干涉;第二,程序上採取「報請制」,由業務主管機關(如內政部、交通部等)陳報行政院核定,以彰顯對地方自治權的尊重與行政一體之監督嚴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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