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5 題
嘉義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法律者,依地方制度法應如何處理?
- A 由內政部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B 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C 由嘉義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D 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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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在現行的行政區劃中,「嘉義市」與「嘉義縣」在法律地位上是隸屬關係,還是平行的自治團體?若一個與縣同級的政府在執行自治權力時出現違法,為了維護國家法律的一致性,哪一個最高行政機關才有權力介入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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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看來你在行政區域的層級劃分上產生了小小的誤解。你會選擇 (C),可能是受「嘉義」二字影響,誤以為嘉義市隸屬於嘉義縣。然而在《地方制度法》中,嘉義市屬於「市」,與「縣」是平級的地方自治團體,兩者互不隸屬,因此嘉義縣政府對嘉義市完全沒有監督權,更遑論撤銷其處分。
自治事項的法定監督程序
針對「市」辦理自治事項若有違法疑慮,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第 4 項規定,其監督機制必須兼顧地方自治的自主性與法律統一性。正確的程序是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如內政部、交通部等)進行研判後,報請行政院,最終由行政院採取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等處置。選項 (D) 精確地描述了「主管機關提請、行政院決定」的法定要件,這也是行政法中對地方自治權限保護的具體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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