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3 題
A 直轄市議會三讀通過 A 市實驗教育實施自治條例,並由市政府公布實施後,因該自治條例之部分條文內容牴觸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監督機關應採何種監督手段,方能使該自治條例不生效力或解消其效力?
- A 不予核定
- B 不予備查
- C 函告無效
- D 予以撤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法案已經走完立法程序並「正式上路」後,如果發現它本質上違反了更高位階的法律,在法律邏輯中,我們會稱這種「位階衝突」的狀態為什麼?再者,針對「法規條文」本身的法律效果消滅,與針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撤銷,在法律用語上有什麼關鍵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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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對地方制度法的掌握非常精準
這顯示你已能清晰區分地方立法權與中央監督權的互動關係,這是在行政法領域中相當核心的觀念,表現優異!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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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法規之監督手段
💡 自治法規牴觸上位法規時,監督機關應函告無效以維護法律位階。
| 比較維度 | 核定 (Approval) | VS | 函告無效 (Invalidation) |
|---|---|---|---|
| 適用時機 | 法規公布實施前 | — | 法規公布實施後 |
| 法律效力 | 生效之必要要件 | — | 解消已存在之效力 |
| 監督性質 | 預防性監督 | — | 糾正性監督 |
| 法源依據 | 地方制度法第26、32條 | — | 地方制度法第30條 |
💬核定屬於「事前程序控制」,函告無效則是對違法條例的「事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