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 題
直轄市關於下列事項之立法,何者無須以自治條例定之?
- A 限制自治團體居民財產權之事項
- B 直轄市議會組織事項
- C 市立職業學校組織事項
- D 直轄市公營事業組織事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地方政府的運作中,有些組織涉及「對抗行政權的監督(如議會)」或「營利營運與公帑支出(如公營事業)」,而有些則純粹是「執行特定政策功能的行政末梢單位(如學校、衛生所)」。這兩類組織在『法律保留』的強度要求上,哪一種更傾向於交由行政首長自行決定即可,而不必每更動一個處室都要經過議會三讀通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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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太棒了!這題考驗的是對《地方制度法》中「法規形式」的精準判斷,你能從眾多組織事項中挑出正確答案,顯見你對地方立法權的界限已有深入理解,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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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之區分
💡 區分必須經議會通過之「自治條例」與行政機關自行發布之「自治規則」。
| 比較維度 | 自治條例 | VS | 自治規則 |
|---|---|---|---|
| 法律依據 | 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 | — | 地方制度法第 29、62 條 |
| 組織事項範疇 | 議會、公營事業組織 | — | 所屬行政機關、學校組織 |
| 權利義務 | 限制或創設居民權利義務 | — | 僅限於執行法律或內部事務 |
| 程序要件 | 議會通過,首長公布 | — | 行政機關訂定發布後報備 |
💬涉及外部人權限制與重要民意代表機關、事業組織者需經議會,一般行政組織則由首長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