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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5 題

下列何者得不以自治條例定之?
  • A 市營青果公司之組織
  • B 縣立中學之組織
  • C 資訊公開與限制事項
  • D 酒駕處罰加重事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地方政府的運作中,『代表民意的議會』對於『地方政府本身的核心架構』與『政府為了提供公共服務而設立的眾多執行單位(如學校、圖書館)』,哪一個的監督強度應該更直接、且必須經由法律程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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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顯示你對法律保留原則在地方自治層次的運用非常熟稔。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自治條例應列事項
💡 區分應以自治條例(議會過)或自治規則(行政發)訂定之事項。
比較維度 自治條例 VS 自治規則
法律位階 較高,經議會通過 較低,由行政機關發布
權利限制 可創設、限制居民權益 不可限制居民權益
組織規定 地方政府所屬事業機構 行政機關內部單位與學校
罰則設定 可定10萬以下罰鍰 不可設定行政罰
💬自治條例具備民主正當性,用於涉及權利限制與公營事業組織;自治規則用於內部管理。
🧠 記憶技巧:事業機構看條例,學校機關看規則;限制權利要條例,行政自我用法規。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組織」都必須由自治條例規定,實際上「學校」與一般「行政機關」僅需自治規則,唯有「事業機構」才需條例。
法律保留原則 地方制度法第28條 自治規則之效力 行政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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