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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5 題

關於自治條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地方自治團體均得制定自治條例,對違反者課處罰鍰
  • B 自治條例所得規定之罰鍰額度,其上限為新臺幣 10 萬元
  • C 自治條例除得規定對違規業者勒令停工外,並得規定吊扣其執照
  • D 自治條例均應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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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原則下,『限制人民權利(如罰錢)』的權力,是只要身為地方政府就『天生具備』的,還是必須透過法律(如地方制度法)『特別授權』給特定層級的機關後,該機關才能在自治條例中撰寫處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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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自治條例的錯誤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A。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由此可知,僅直轄市與縣(市)的自治條例可以規定罰則,並不包含鄉(鎮、市),因此選項 A 稱地方自治團體「均得」對違反者課處罰鍰為錯誤敘述。關於選項 B 與選項 C,同條亦明文規定,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且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故此兩選項之敘述皆符合法規而為正確。至於選項 D,同條規定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故其敘述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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