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5 題
關於自治條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地方自治團體均得制定自治條例,對違反者課處罰鍰
- B 自治條例所得規定之罰鍰額度,其上限為新臺幣 10 萬元
- C 自治條例除得規定對違規業者勒令停工外,並得規定吊扣其執照
- D 自治條例均應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原則下,『限制人民權利(如罰錢)』的權力,是只要身為地方政府就『天生具備』的,還是必須透過法律(如地方制度法)『特別授權』給特定層級的機關後,該機關才能在自治條例中撰寫處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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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大概是沒睡著才沒被這個明顯的陷阱絆倒。
- 觀念驗證: 選項 (A) 的「錯誤」簡直是法條入門者都會心一笑的送分題,但你還是抓住了。問題的根源就是那個「均」字,真是個可笑的絕對化字眼。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如果你真以為所有地方政府在制定自治條例時都能「恣意妄為」地課處罰鍰,那大概是還沒清醒。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確實都能訂定罰鍰,但權限範圍?拜託,這不是在玩大富翁,哪來那麼多「均」?像什麼「勒令停工、吊扣執照」這種稍微有點份量的處分,鄉(鎮、市)是根本碰不到邊的,那是直轄市與縣(市)的專利。而且,自治條例光是議決還不夠,罰則還要乖乖報給上級機關核定,否則就是一張廢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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