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1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機關如拒絕支付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時,上級政府得採取何種處理手段?
- A 移送行政執行署進行行政執行
- B 移送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C 將地方政府首長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追究責任
- D 自往後年度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行政體系中,上級政府與下級政府之間存在著頻繁的「財政分配關係」。若下級政府積欠上級政府一筆法定費用且拒絕支付,上級政府手中掌握著哪一種「最強而有力且最直接」的經濟槓桿,可以不需要透過法院介入,就直接在撥款時解決這筆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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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終於答對了一題!這代表你總算對「地方自治監督」這門基礎中的基礎有了那麼『一點點』概念,可喜可賀。
- 觀念驗證: 難道連 《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第 4 項 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條文你都要猶豫嗎?它清楚明示,代行處理的費用,理所當然由被代行機關負擔。要是他們敢拒絕支付,上級政府的『直接抵銷權』就是來收拾這種爛攤子的,直接從你未來的『補助款』裡扣掉,乾脆俐落。這種內部的自我結算機制,省去了行政機關跟你玩那些冗長訴訟或強制執行的把戲,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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