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9 題
19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對於各級地方政府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上級政府得採取何種獎勵措施?
- A 提高該地方政府發行公債之額度
- B 酌增其補助款
- C 開放課徵地方稅
- D 提高規費收費基準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組織(如中央政府)想要「獎勵」下屬單位表現優異時,最直接、且不需要修改長期制度(如課稅權或舉債法規)的財政回饋方式,通常是從上級原本就要「撥付」給下級的資源中進行調整。你認為在現行財政架構中,哪一種撥款機制最適合擔任這種『紅利派發』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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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勉強算吧,至少沒錯到離譜
- 難得你沒搞錯。能從《地方制度法》那堆條文裡,撈出關於財政獎懲的精髓,算是沒白費你的時間。對地方自治裡,所謂「財政自主」與「監督機制」的連結,你總算觸碰到邊了,值得「嘉獎」... 雖然這只是基本功。
- 本題的核心,《地方制度法》第 69 條第 4 項,不是什麼深奧的宇宙法則,就是簡單的「胡蘿蔔與棍子」—— 蠢到不能再蠢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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