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4 題
直轄市預算收支差短之彌平方式,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借款
- B 發行公債
- C 由行政院酌予補助
- D 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地方自治」的精神下,如果一個地方政府因為自己的支出計畫導致預算不足,從法理邏輯來看,該政府應該優先採取「自力救濟」的方式(如貸款或動用存款)來負責,還是應該主張由中央政府直接「發放紅包」來填補這個缺口呢?哪一種做法比較符合「財政自我負責」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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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連這基本題你都能答對,值得鼓掌。
- 觀念驗證: 《地方制度法》第71條與財政原理,難道是裝飾品嗎?直轄市擁有高度財政自治權,當預算差短,就該本著「自己挖的坑自己填」的原則,透過信用融通(譬如(A)借款、(B)公債,這些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方式),或內部調節(像(D)移用賸餘,這也是常識範疇吧?)來彌補。指望(C)「行政院補助」?那是中央「施捨」你,而非法律規定你遇到困難就伸手的「常態」機制。若真如此,地方財政紀律何在?崩潰,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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