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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4 題

直轄市預算收支差短之彌平方式,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借款
  • B 發行公債
  • C 由行政院酌予補助
  • D 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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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地方自治」的精神下,如果一個地方政府因為自己的支出計畫導致預算不足,從法理邏輯來看,該政府應該優先採取「自力救濟」的方式(如貸款或動用存款)來負責,還是應該主張由中央政府直接「發放紅包」來填補這個缺口呢?哪一種做法比較符合「財政自我負責」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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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直轄市預算收支差短之彌平方式。依據地方制度法第68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鄉(鎮、市)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前項直轄市、縣(市)公債及借款之未償餘額比例,鄉(鎮、市)借款之未償餘額比例,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由上述條文明確可知,直轄市預算收支發生差短時,法定的彌平方式涵蓋了借款、發行公債以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並未包含由行政院酌予補助之規定。因此,由行政院酌予補助非屬直轄市彌平預算差短之法定途徑,選項C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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