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1 題
直轄市、縣(市)政府如有超額舉債之情形,經監督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或償還時,下列何者非屬公共債務法所定之處理手段?
- A 減少一般補助款
- B 減少統籌分配稅款
- C 緩撥統籌分配稅款
- D 將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移送懲戒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地方政府因過度借錢而違反紀律時,中央政府為了實施監督,是會優先動用「本就屬於地方共享稅收」的財源分配權,還是動用「中央主動撥付的額外補助」?此外,為了落實『責任政治』,除了扣減預算這類針對組織的手段外,法律是否還會針對『決策者個人』設計相應的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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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共債務法第9條規定,中央、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七項至第十項規定之一而超額舉債等情形者,除中央由監察院依法監督外,由各該監督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改正或償還,屆期未改正或償還者,除減少或緩撥其統籌分配稅款外,並將財政部部長、各該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移送懲戒。由此可知,當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生超額舉債且屆期未改正或償還時,法定的處理手段包含減少統籌分配稅款、緩撥統籌分配稅款,以及將各該直轄市長、縣(市)長移送懲戒。選項中的「減少一般補助款」並非公共債務法所明定之處理手段,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