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1 題
直轄市、縣(市)政府如有超額舉債之情形,經監督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或償還時,下列何者非屬公共債務法所定之處理手段?
- A 減少一般補助款
- B 減少統籌分配稅款
- C 緩撥統籌分配稅款
- D 將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移送懲戒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地方政府因過度借錢而違反紀律時,中央政府為了實施監督,是會優先動用「本就屬於地方共享稅收」的財源分配權,還是動用「中央主動撥付的額外補助」?此外,為了落實『責任政治』,除了扣減預算這類針對組織的手段外,法律是否還會針對『決策者個人』設計相應的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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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財政行政法功底!
- 觀念驗證: 根據《公共債務法》第 9 條規定,若地方政府債務超限且經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監督機關可採取以下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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