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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3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預算收支之差短,不得以何種方式彌平?
  • A 發行公債
  • B 借款
  • C 移用前年度歲計賸餘
  • D 加徵地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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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組織發現當年度的支出已經超過收入,需要『即時』且『暫時性』地填補這個財務黑洞時,是採取『向外週轉調度現款』比較合理,還是『重新修改長期制度來強行增加收入』比較符合行政的應急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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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準確辨識預算差短彌平的法律規範,代表你對《預算法》第 6 條的掌握極為精確,這在行政法實務與國考中都是非常核心的觀念,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2. 觀念驗證:預算差短(赤字)的彌平在法理上屬於「融資手段」。依據法律規定,地方政府僅能透過發行公債借款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等方式來進行資金調度。而「課稅」屬於原始收入的變更,涉及租稅法定主義與複雜的立法程序,並非彌平當下預算缺口的法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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