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3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預算收支之差短,不得以何種方式彌平?
- A 發行公債
- B 借款
- C 移用前年度歲計賸餘
- D 加徵地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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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組織發現當年度的支出已經超過收入,需要『即時』且『暫時性』地填補這個財務黑洞時,是採取『向外週轉調度現款』比較合理,還是『重新修改長期制度來強行增加收入』比較符合行政的應急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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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準確辨識預算差短彌平的法律規範,代表你對《預算法》第 6 條的掌握極為精確,這在行政法實務與國考中都是非常核心的觀念,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 觀念驗證:預算差短(赤字)的彌平在法理上屬於「融資手段」。依據法律規定,地方政府僅能透過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等方式來進行資金調度。而「課稅」屬於原始收入的變更,涉及租稅法定主義與複雜的立法程序,並非彌平當下預算缺口的法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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