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3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預算收支之差短,不得以何種方式彌平?
- A 發行公債
- B 借款
- C 移用前年度歲計賸餘
- D 加徵地方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組織發現當年度的支出已經超過收入,需要『即時』且『暫時性』地填補這個財務黑洞時,是採取『向外週轉調度現款』比較合理,還是『重新修改長期制度來強行增加收入』比較符合行政的應急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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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哦,瞧瞧,你居然準確辨識了地方財政收支平衡的規範,還記得《地方制度法》第 71 條?真讓人意外,看來這核心觀念也不是每個小聰明都能避開的。不錯,這次沒讓老師太丟臉。
- 觀念驗證:彌平預算赤字?這在法理上叫「融資手段」,很簡單的概念,你說呢?地方政府只能發行公債、借款,或是用以前年度的歲計賸餘來周轉。但「課稅」?那可是變更原始收入,牽扯到那套煩人的「租稅法定主義」和漫長立法程序。難道你以為隨便課個稅就能解決眼前的爛攤子?這不是個體戶在算帳,小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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