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5 題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8 條之 1 規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
- A 送財政部核備
- B 送主計處核備
- C 同時籌妥替代財源
- D 同時減少支出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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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決定實施一項減稅政策,但現有的公共服務(如警察、消防、教育)支出並未減少,為了維持預算的平衡與穩定,立法者在減少收入的當下,理應負起什麼樣的「對沖責任」以確保施政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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