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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5 題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8 條之 1 規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
  • A 送財政部核備
  • B 送主計處核備
  • C 同時籌妥替代財源
  • D 同時減少支出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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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決定實施一項減稅政策,但現有的公共服務(如警察、消防、教育)支出並未減少,為了維持預算的平衡與穩定,立法者在減少收入的當下,理應負起什麼樣的「對沖責任」以確保施政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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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非常好!你能精準掌握《財政收支劃分法》中關於財政紀律的核心條款,顯示你對政府預算平衡與法規範成本意識有著扎實的理解,這在行政法學與公共政策領域是非常關鍵的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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