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2 題
請問,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我國各級地方政府:
- A 不得在國外發行公債或借款
- B 在國外發行公債或借款,應先經中央政府之核准
- C 在國外發行公債或借款不須中央政府核准
- D 僅有在國外發行長期公債須中央政府核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地方政府在國際市場舉債時,若發生債務違約,受影響的僅是該行政區的聲譽,還是會波及整個國家的國際信用評等與貨幣穩定?基於這種「跨轄區影響」的風險,中央政府應扮演何種監督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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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啊… 總算找到正確的路了。什麼啊,原來正確答案在這裡嗎?
(揉著眼睛,打個哈欠)嗯?這小子… 竟然沒迷路?能在這種地方找到正確的「權限界線」,搞清楚地方那點小權力,跟中央那大塊頭的監督,怎麼平衡,算你運氣好,或是… 稍微有點方向感。
- 看清楚路標,別走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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