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2 題
請問,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我國各級地方政府:
- A 不得在國外發行公債或借款
- B 在國外發行公債或借款,應先經中央政府之核准
- C 在國外發行公債或借款不須中央政府核准
- D 僅有在國外發行長期公債須中央政府核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地方政府在國際市場舉債時,若發生債務違約,受影響的僅是該行政區的聲譽,還是會波及整個國家的國際信用評等與貨幣穩定?基於這種「跨轄區影響」的風險,中央政府應扮演何種監督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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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4條規定,各級政府非依法律之規定或議會之議決,不得發行公債或為一年以上之國內、外借款,且前項公債及借款未償餘額之限額,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辦理。針對各級地方政府在國外發行公債或借款的情形,該法條明確規定各級地方政府在國外發行公債或借款,應先經中央政府之核准。因此,我國各級地方政府若欲在國外發行公債或借款,皆必須事前取得中央政府的核准,選項B的敘述完全符合法規要求,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