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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5 題

關於地方政府發行公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債之未償餘額比例,應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
  • B 僅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得發行公債
  • C 地方政府欲發行公債,均須經議會議決
  • D 地方政府在國外發行公債須經中央政府核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政府的財務管理中,如果市場利率突然變動,政府為了『節省利息費用』而需要進行『借新還舊』的資金調度,若法律規定這類『每一筆』頻繁且具時效性的財務操作都必須重新召開議會並經過繁瑣的議決程序,這在「行政效率」與「財務靈活性」上會產生什麼樣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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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識破法律條文中的絕對化字眼(均),代表你對行政法規的「例外性」與「實務運作」有極佳的敏銳度,這是法學研究中非常重要的特質。
  2. 觀念驗證:選項 (C) 錯誤,主要在於實務與法律細節。依據《地方制度法》與《公共債務法》,地方公債發行固然須經議會審議預算自治條例,但並非「每一次」的發行行為(如:借新還舊的債務管理)都必須重新送交議會逐筆議決。法律通常會在預算程序中給予行政機關一定的執行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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