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3 題
23 關於地方性公民投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之公民投票案應向直轄市政府提出
- B 對於地方性之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 C 經創制之立法原則,地方立法機關基於代議民主,必要時得予變更
- D 直轄市政府對於公民投票案是否屬於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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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全體公民透過直接投票(直接民主)針對某項規則達成共識後,如果少數的民意代表(代議民主)在隔天就能以自身意志推翻這個結果,那麼「公民投票」這項制度還具有實質的法律尊嚴與穩定性嗎?為了尊重最高民意,法律應該如何限制代議機關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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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直接民主與代議民主的制衡。根據《公民投票法》第 30 條,經創制或複決之立法原則,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在一定期間內(通常為兩年)不得變更或制定相反之法律。如果代議機關能以「必要時」為由隨意變更,將使公民投票失去「人民主權」的實質意義,導致直接民意被輕易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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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公民投票
💡 規範地方公投的事項限制、爭議認定主體及法規變動之凍結期。
- 事項限制: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禁止公投(公投法§26)。
- 疑義認定:對是否屬於自治事項有疑義時,由行政院認定(公投法§26)。
- 效力保障:通過後兩年內不得修正或廢止該立法原則(公投法§30)。
- 受理機關:直轄市案件向直轄市政府提出,縣市案件向縣市政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