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3 題
23 關於地方性公民投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之公民投票案應向直轄市政府提出
- B 對於地方性之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 C 經創制之立法原則,地方立法機關基於代議民主,必要時得予變更
- D 直轄市政府對於公民投票案是否屬於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全體公民透過直接投票(直接民主)針對某項規則達成共識後,如果少數的民意代表(代議民主)在隔天就能以自身意志推翻這個結果,那麼「公民投票」這項制度還具有實質的法律尊嚴與穩定性嗎?為了尊重最高民意,法律應該如何限制代議機關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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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應選出錯誤的敘述,選項C為正確答案。關於公民投票案通過後經創制之立法原則,依據公民投票法第30條明文規定:「經創制之立法原則,立法機關不得變更;於法律、自治條例實施後,二年內不得修正或廢止。」因此,經地方性公民投票創制之立法原則具有拘束力,地方立法機關必須完全遵從,不得以代議民主等任何理由予以變更,選項C稱「必要時得予變更」之敘述顯然違背法條規定,故本題選C。
地方性公民投票
💡 規範地方公投的事項限制、爭議認定主體及法規變動之凍結期。
- 事項限制: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禁止公投(公投法§26)。
- 疑義認定:對是否屬於自治事項有疑義時,由行政院認定(公投法§26)。
- 效力保障:通過後兩年內不得修正或廢止該立法原則(公投法§30)。
- 受理機關:直轄市案件向直轄市政府提出,縣市案件向縣市政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