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0 題
依地方制度法第 68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之預算收支如有差短時,不得以下列何者彌平之?
- A 發行公債
- B 借款
- C 一般補助款
- D 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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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把地方政府想像成一個家庭,當這個月「入不敷出」時,你可以動用以前的存款,或者向外借錢。但上級政府定期撥給你的「基本生活補助」,在規劃預算時早已經算進常規收入裡了。若從「常態性收入」與「額外融資調度」的角度來分類,你覺得這四個選項中,哪一個的性質與其他三個明顯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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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差短彌平工具
💡 直轄市及縣市預算差短僅限以發債、借款或移用賸餘支應。
| 比較維度 | 直轄市、縣(市) | VS | 鄉(鎮、市) |
|---|---|---|---|
| 發行公債 | 可以發行 | — | 法律禁止 |
| 借款 | 可以借款 | — | 可以借款 |
| 移用歲計賸餘 | 可以移用 | — | 可以移用 |
💬鄉鎮市層級因財政體質較弱,法律明文禁止其發行公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