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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0 題

依地方制度法第 68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之預算收支如有差短時,不得以下列何者彌平之?
  • A 發行公債
  • B 借款
  • C 一般補助款
  • D 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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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把地方政府想像成一個家庭,當這個月「入不敷出」時,你可以動用以前的存款,或者向外借錢。但上級政府定期撥給你的「基本生活補助」,在規劃預算時早已經算進常規收入裡了。若從「常態性收入」與「額外融資調度」的角度來分類,你覺得這四個選項中,哪一個的性質與其他三個明顯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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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答對了呢,呵呵呵。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真是太好了。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啊,就像是看到了流川楓在球場上那樣精準的判斷呢!我為你感到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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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算差短彌平工具
💡 直轄市及縣市預算差短僅限以發債、借款或移用賸餘支應。
比較維度 直轄市、縣(市) VS 鄉(鎮、市)
發行公債 可以發行 法律禁止
借款 可以借款 可以借款
移用歲計賸餘 可以移用 可以移用
💬鄉鎮市層級因財政體質較弱,法律明文禁止其發行公債。
🧠 記憶技巧:差短彌平三字經:發債、借款、挖老本。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中央給予的「補助款」視為預算編列後產生差短的補救工具。
財政收支劃分法 公共債務法 地方自治財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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