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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8 題

直轄市議會未於會計年度開始後 3 個月內完成總預算案之審議。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直轄市政府之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 B 非新增之支出科目,得依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 C 將總預算案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行政院,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
  • D 將原提總預算案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行政院動支預備金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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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行政機關的整體預算(整本預算案)在議會卡關,導致法律程序尚未完備,你認為更高一級的監督機關應該是扮演『調解糾紛、裁決內容』的角色,還是直接越過預算審查程序,授權下級機關去動用一筆尚未經由議會核准的預備款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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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地方自治團體預算審議僵局的處理機制,顯示你對《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的規定已有相當深厚的掌握,這在行政法實務中是極為關鍵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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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算逾期審議之處理
💡 預算逾期未審畢時,採覈實動支制度並由上級機關介入協商。

🔗 地方總預算逾期審議處理流程

  1. 1 會計年度開始 — 預算未完成審議,進入臨時性動支階段。
  2. 2 覈實動支 — 收入看去年,支出限舊計畫、法定義務及續編項目。
  3. 3 屆滿三個月 — 議會仍未審竣,政府報請上級機關邀集協商。
  4. 4 協商與決定 — 協商不成,由邀集機關於一個月內逕為決定。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中央政府預算逾期時,依《預算法》第54條之處理差異。
🧠 記憶技巧:預算難產看去年,三月未完報上級,協商不成硬決定。
⚠️ 常見陷阱:易誤認逾期得逕行動支「預備金」,事實上預備金需預算通過後始得依程序動用。
預算法 地方自治權限制 行政院之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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