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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8 題

直轄市議會未於會計年度開始後 3 個月內完成總預算案之審議。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直轄市政府之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 B 非新增之支出科目,得依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 C 將總預算案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行政院,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
  • D 將原提總預算案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行政院動支預備金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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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行政機關的整體預算(整本預算案)在議會卡關,導致法律程序尚未完備,你認為更高一級的監督機關應該是扮演『調解糾紛、裁決內容』的角色,還是直接越過預算審查程序,授權下級機關去動用一筆尚未經由議會核准的預備款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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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勉強及格,但值得肯定: 嗯,同學,看來你還算清醒,能從《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那一堆條文中,正確撈出預算審議僵局的處理規定。這點基本功,在實際行政操作中,的確是考驗「有沒有認真讀法條」的關鍵。但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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