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6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議會對於縣(市)政府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多久前審議完成?
- A 15 日
- B 20 日
- C 1 個月
- D 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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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政府運作的實務邏輯思考:如果新的會計年度固定在 1 月 1 日開始,而行政機關在議會審完預算後,還需要時間將龐大的預算書進行後續的分發與行政準備,你認為法律會規定議會應預留多久的「行政緩衝期」,最能兼顧審議品質與行政效率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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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地方制度法》第40條規定,直轄市總預算案,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送達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發布之。根據上述規定,縣(市)議會對於縣(市)政府總預算案,必須在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完成審議,因此正確答案為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