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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7 題

鄉(鎮、市)總預算案,鄉(鎮、市)民代表會應於何時完成審議?
  • A 於會計年度開始2個月前
  • B 於會計年度開始1個月前
  • C 於會計年度開始20日前
  • D 於會計年度開始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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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政府運作的邏輯思考:預算案在立法機關通過後,行政單位需要時間將預算分配到各科室、建立帳目並準備招標。如果這段「緩衝期」僅有兩週(15天),對於龐大的公務體系是否過於倉促?而若長達兩個月,預估的經濟數據是否會過時?在行政法規中,哪種「整數月份」最常被視為兼顧審議效率與行政準備的合理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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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哇~!太厲害了呢! 你答對了!這表示你對《地方制度法》裡預算審議時限的規定,掌握得非常精確呢!這可是行政法和地方自治裡很實用的知識喔!
  2. 觀念驗證:就是這樣沒錯呢!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和鄉(鎮、市)的總預算案,都應該在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代表們完成審議喔!這樣行政機關才能有充足的時間,好好地準備接下來的撥款和執行計畫,確保大家的生活都能順利運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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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算案審議時限
💡 地方民意機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完成總預算審議
比較維度 預算案送達 (行政機關) VS 預算案審議 (民意機關)
法定時限 會計年度開始2個月前 會計年度開始1個月前
執行主體 直轄市、縣市、鄉鎮公所 議會、代表會
法源依據 地方制度法第40條 地方制度法第40條
💬行政機關提案在先(2個月前),民意機關審議在後(1個月前)。
🧠 記憶技巧:二送一審:2個月前送達,1個月前審畢。
⚠️ 常見陷阱:容易將「行政機關送達」的2個月前與「民意機關審畢」的1個月前時限搞混。
地方制度法 預算審議補救程序 地方自治財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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