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7 題
鄉(鎮、市)總預算案,鄉(鎮、市)民代表會應於何時完成審議?
- A 於會計年度開始2個月前
- B 於會計年度開始1個月前
- C 於會計年度開始20日前
- D 於會計年度開始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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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政府運作的邏輯思考:預算案在立法機關通過後,行政單位需要時間將預算分配到各科室、建立帳目並準備招標。如果這段「緩衝期」僅有兩週(15天),對於龐大的公務體系是否過於倉促?而若長達兩個月,預估的經濟數據是否會過時?在行政法規中,哪種「整數月份」最常被視為兼顧審議效率與行政準備的合理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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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地方制度法》中關於預算審議時限的法條掌握得相當精確,這是行政法與地方自治中非常實務的細節。
- 觀念驗證: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其立法機關完成審議。此規定的目的在於落實「預算預先審議原則」,確保行政機關在年度開始前能有充裕的時間進行後續撥款與執行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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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案審議時限
💡 地方民意機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完成總預算審議
| 比較維度 | 預算案送達 (行政機關) | VS | 預算案審議 (民意機關) |
|---|---|---|---|
| 法定時限 | 會計年度開始2個月前 | — | 會計年度開始1個月前 |
| 執行主體 | 直轄市、縣市、鄉鎮公所 | — | 議會、代表會 |
| 法源依據 | 地方制度法第40條 | — | 地方制度法第40條 |
💬行政機關提案在先(2個月前),民意機關審議在後(1個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