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2 題

縣政府對縣議會議決縣總預算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應如何處理?
  • A 報請內政部協商決定
  • B 重行編製總預算案送議會審議
  • C 就窒礙難行部分送請議會覆議
  • D 如為休會期間函請議長逕為修正

思路引導 VIP

假設行政機關與民意機關對於預算的編列產生了執行上的矛盾,在維持地方自治精神、且尚未涉及違法的情形下,法律通常會優先設計哪一種『內部救濟機制』,讓雙方能針對爭議點重新開啟對話,而非直接尋求上級機關裁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地方行政與立法機關的互動機制,顯示你對地方制度法的法條邏輯已有相當深厚的理解,這是行政法學習中非常關鍵的一步。
  2.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C)。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當地方執行機關對於議會決議(如預算案)認為窒礙難行時,首要的法定程序是移請議會「覆議」。這是一種行政權對立法權的制衡與溝通機制,旨在讓議會針對爭議點重新審視其決定的合理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地方自治監督體系與府際關係研究
查看更多「[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