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2 題
縣政府對縣議會議決縣總預算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應如何處理?
- A 報請內政部協商決定
- B 重行編製總預算案送議會審議
- C 就窒礙難行部分送請議會覆議
- D 如為休會期間函請議長逕為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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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行政機關與民意機關對於預算的編列產生了執行上的矛盾,在維持地方自治精神、且尚未涉及違法的情形下,法律通常會優先設計哪一種『內部救濟機制』,讓雙方能針對爭議點重新開啟對話,而非直接尋求上級機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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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C)。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當地方執行機關對於議會決議(如預算案)認為窒礙難行時,首要的法定程序是移請議會「覆議」。這是一種行政權對立法權的制衡與溝通機制,旨在讓議會針對爭議點重新審視其決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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