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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4 題

縣政府就縣議會之議決案,如明確表示拒絕執行且不提覆議時,縣議會於必要時得如何處理?
  • A 報請行政院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 B 報請監察院邀集縣政府及縣議會協商解決之
  • C 報請內政部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 D 報請立法院邀集縣政府及縣議會協商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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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方政府的行政權與立法權發生嚴重對立且內部機制(如覆議)失效時,必須由「上級監督機關」介入。請試著思考:在中央政府的各部會分工中,哪一個部會的核心職掌就是負責「地方自治」與「基層行政業務」的指導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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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地方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間關於議決案執行爭議之處理機制。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8條明文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對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就本題情形而言,當縣政府對縣議會之議決案明確表示拒絕執行且不提覆議時,即屬該條文所稱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之情形。在層級對應上,縣(市)議會若於必要時尋求上級機關協商解決,其對應之上級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故依法得報請內政部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因此選項C為正確答案。至於選項A之行政院係負責處理直轄市層級之爭議,而選項B與D所述之監察院及立法院,皆非該法條所明定之協商處理機關,故不應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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