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 題
2 某縣欲變更名稱,依法應踐行之程序為何?
- A 縣政府提請縣議會通過,報內政部備查
- B 縣政府提請縣議會通過,報內政部核定
- C 縣政府提請縣議會通過,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 D 縣政府提請縣議會通過後辦理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地方自治團體想要變更其最核心的「身分識別」(名稱),這項決定僅關乎地方內部事務,還是會牽動全國性的行政地圖與公文書效力?為了確保國家行政的一致性與層級節制,你認為最終的決策權應停留在「主管業務部會」,還是應提升至「國家最高行政首長」的高度來進行准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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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地方制度法第6條規定,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及村(里)名稱,依原有之名稱;前項名稱之變更,其中縣(市)係由縣(市)政府提請縣(市)議會通過,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本題中某縣欲變更名稱,依法定程序應由縣政府提請縣議會通過,再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