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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5 題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之新設、廢止及調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對其區之新設,依自治條例規定行之
  • B 縣(市)改制,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行之
  • C 村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縣(市)訂定之
  • D 鎮改制為縣轄市,涉及名稱變更時,應由鎮公所提請鎮民代表會通過,報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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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地位上,直轄市內的「區」與縣底下的「鄉、鎮」有何本質上的不同?前者是獨立的「自治團體」,還是上級機關任務延伸的「派出機關」?這兩種身份在法律規範的來源上,層級會有什麼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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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地方行政區域新設、廢止或調整之相關規範。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條規定:「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可知直轄市對其區之新設,必須依法律規定行之,而非由直轄市依自治條例規定行之,因此選項 A 的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此外,同條亦規定:「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依本法之規定。」以及「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另定之。」由此可證實選項 B 與選項 C 的敘述皆符合法條規範而屬正確。綜合上述,選項 A 明顯與法律規定不符,故本題應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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