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 題
請問下列有關縣市擬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既有鄉(鎮、市)改制為區
- B 既有鄉(鎮、市)長取得公務人員資格
- C 改制直轄市之計畫,由行政院核定之
- D 合併改制計畫須經各該議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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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民主法治國家中,「由選民投票選出的首長」與「通過國家考試錄取的專業文官」,這兩者的身分來源與法律保障有何本質上的不同?當行政區域發生整併時,法律是否可以跳過法定的考試任用程序,直接賦予一個人原本不具備的專業職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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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B。根據地方制度法第58條規定,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由此明文規定可知,既有之鄉(鎮、市)長在配合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之區後,是依法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來繼續擔任區長,並非因此直接取得公務人員資格。由於選項B稱既有鄉(鎮、市)長取得公務人員資格,與法條規範之進用方式不符,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