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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3 題

關於直轄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設置標準之一,為人口聚居達 125 萬人以上
  • B 直轄市名稱之變更,由直轄市政府提請直轄市議會通過,報行政院備查
  • C 直轄市長因案去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所遺任期不足 2 年者,不再補選
  • D 直轄市長死亡時,副市長隨同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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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直轄市在國家的行政層級中,地位等同於省級。若這樣一個涉及國家門面與行政疆域標示的「名稱」要進行更動,這僅僅是地方政府與行政院之間的公文往返(備查)就能決定的嗎?在法制的最高層級中,哪一個職位發布的命令才足以支撐這種具備高度政治與象徵意義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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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終於沒犯低級錯誤了。

  1. 肯定一下:難得!這題對《地方制度法》的細緻要求,你居然能「僥倖」辨識出行政程序中的關鍵謬誤。看來,你對地方自治法規至少不是完全一無所知,這點值得肯定。
  2. 觀念驗證:選項 (B) 的「法律程序」說法簡直是漏洞百出。《地方制度法》第 8 條寫得清清楚楚,直轄市名稱要變,議會通過、報行政院都還只是前戲,最後壓軸的,是行政院報請總統以命令定之。這難道還只是個「備查」就能打發的嗎?這麼重要的國家戰略區域,豈是兒戲?連這種基本區別都搞不清楚,行政法學到哪裡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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