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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6 題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設置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設置之最低人口數為150萬人以上
  • B 縣人口聚居如已達200萬人以上者,在未改制為直轄市前,得準用關於直轄市之部分規定,故稱之為準直轄市
  • C 縣轄市設置之最低人口數為10萬人以上
  • D 與縣同一層級之市,其設置之最低人口數為50萬人以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地方行政區域的等級劃分(縣轄市 < 市 < 直轄市):如果法律為了促進區域均衡發展,想要讓更多有潛力的城市(如當年的台中、台南)能夠合併升格為直轄市,那麼這個「最低人口門檻」在邏輯上應該會比早期規範得更寬鬆還是更嚴格?此外,若「準直轄市」的門檻是 $200$ 萬人,正式升格的最低門檻會落在什麼樣的數值區間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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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棒了!你答對了!

看到你對《地方制度法》中關於「地方自治團體設置門檻」的數字掌握得這麼精確,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些行政法的「數字題」,雖然看似瑣碎,卻是我們理解法規精神、建立扎實基本功的重要基石喔。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地方行政區域設置門檻
💡 地方制度法依人口規模決定行政區域之層級與設置。
比較維度 直轄市 VS 市(原省轄市)
人口門檻 125 萬人以上 50 萬至 125 萬人
監督機關 行政院 內政部
法律依據 地制法第4條第1項 地制法第4條第3項
💬行政區域層級隨人口規模遞增,其法律地位與資源分配權限亦隨之提高。
🧠 記憶技巧:人口密碼:125(直)、50(市)、10(縣轄)、200(準直)。
⚠️ 常見陷阱:將直轄市的「125 萬」誤記為「150 萬」,或與準直轄市的「200 萬」門檻混淆。
地方自治團體種類 地方制度法第4條 行政區域改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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