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9 題
各層級地方自治團體的設置,最基本的條件是要具備一定的聚居人口。地方制度法就人口聚居最低數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直轄市 125 萬人
- B 與縣同級的市 60 萬人
- C 與鄉鎮同級的市 20 萬人
- D 準直轄市 150 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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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考慮法條明文,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區域的人口規模不斷擴張,其所需的公共基礎建設(如捷運、大型醫院)與行政處理權限,應如何與人口數量掛鉤,才能確保政府有足夠的資源來服務這麼多居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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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各層級地方自治團體設立之人口門檻條件。根據地方制度法第4條規定:「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可知設立直轄市的最低人口聚居要求為125萬人,故選項A敘述正確。關於其他選項,依據同條規定,與縣同級的市其設立標準為「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因此選項B所述之60萬人並不正確,最低門檻應為50萬人。而與鄉鎮同級的縣轄市,其規定為「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選項C所述之20萬人亦屬錯誤,應為10萬人。最後,針對準用直轄市規定的縣(即俗稱的準直轄市),同條規定「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故選項D的150萬人錯誤,應需達200萬人以上。綜上所述,本題正確答案為A。
地方自治團體人口門檻
💡 地方制度法對各級自治團體設置之法定人口聚居數量門檻。
| 比較維度 | 直轄市 | VS | 市 (相當於縣級) |
|---|---|---|---|
| 人口門檻 | 125 萬人以上 | — | 50 萬至 125 萬 |
| 行政層級 | 第一層級 (院轄) | — | 第二層級 (省轄) |
| 監督機關 | 行政院 | — | 內政部 |
💬人口數是決定地方自治團體層級及分配資源的首要法定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