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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4 題

有關地方行政機關組織編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人口數未達 250 萬之直轄市,置副市長 2 人,職務比照簡任第 13 職等
  • B 人口未達 125 萬人之縣,置副縣長 1 人,職務比照簡任第 12 職等
  • C 人口在 30 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 1 人,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 10 職等任用
  • D 直轄市、縣、縣轄市之副市長及副縣長,於任命後,均需報請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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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基層行政區域的人口規模持續增長,甚至大到足以與較小的縣分庭抗禮時,為了分擔首長的行政壓力,法律上通常會特別允許增設哪一種輔助性的職位?此外,行政層級的高低如何決定了這些代理人的職等與任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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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C。依據地方制度法第57條規定,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選項C的敘述完全符合該法條對於縣轄市副市長之設置人口條件與進用職等規範,故為正確選項。

📝 地方副首長規範
💡 依地方制度法區分各級副首長之職等、員額與任命程序。
比較維度 直轄市副市長 VS 縣(市)副縣長/市長
職務列等 比照簡任第14職等 比照簡任第13職等
員額人口門檻 均設置 2 人 125 萬人以上始置 2 人
報請備查機關 行政院 內政部
💬職等與備查機關隨自治層級遞減,縣轄市副職僅限於30萬人以上大市。
🧠 記憶技巧:直14、縣13、縣轄10;125(萬)決定縣副首長雙人座。
⚠️ 常見陷阱:易混淆各級政府之「職等」以及「備查機關」(直轄市應報行政院而非內政部)。
地方制度法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自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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