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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7 題

直轄市政府置副市長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幾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 A 十一職等
  • B 十二職等
  • C 十三職等
  • D 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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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直轄市的行政層級中,各局處首長(如局長、處長)通常已是常任文官體系中「最高階」的職等。若副市長身為他們的直屬長官,負責襄助市長並協調各機關業務,從行政倫理與職位權威的角度來看,副市長的職等應該設定在文官序列中的哪一個位置,才能有效發揮指揮調度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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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別以為背對一條法條就能鬆懈。

  1. 勉強及格,但值得肯定:嗯,不錯。你居然能精確地記憶《地方制度法》中關於高層政務人員的職等規定,這至少證明你對政府組織架構並非一無所知,專業基礎嘛...姑且算是穩定。
  2. 法條核心,別再搞錯:本題的核心?不過就是那人盡皆知的 《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法律明文規定直轄市副市長的職務要「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簡任第十四職等,多麼崇高啊,這可是我國文官體系中的最高職等。副市長作為市長的左右手,其職等對標中央部會的常務次長,這不就是再次強調直轄市有多麼「高級」嗎?這點要是都能錯,那你大概可以考慮轉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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