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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4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行政機關之組織編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縣劃分為區,置區長及副區長各 1 人,由縣長依法任用
  • B 縣(市)政府置主任秘書 1 人,由縣(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
  • C 直轄市人口在 20 萬人以上之區,其區公所除區長外,並得置副區長 1 人,原則上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
  • D 人口在 200 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其市政府得增置副秘書長 1 人,由秘書長依法任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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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國家的行政體系中,如果地方政府的人口規模達到一定程度,為了維持行政的中立性與專業延續,其內部的輔助職位應傾向於「政治任命」還是「依法考試任用的公務員」?此外,當我們要增加一名高階官員時,法律上通常會賦予誰最終的『人事任免權』,才能符合行政一體的權責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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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 C。依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3 條規定:「直轄市之區設區公所,置區長一人、主任秘書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之區,得置副區長一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前項區公所內部單位不得超過九課、室。但區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十課、室;人口在五十萬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十一課、室。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不適用前二項規定。」由此明文規定可知,直轄市人口達二十萬人以上之區,其區公所除區長外得置副區長一人,並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故選項 C 的敘述完全符合法規意旨,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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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出該法條
📝 地方行政組織與編制
💡 掌握地制法各級地方政府幕僚長、副首長及區公所之編制規範。
比較維度 直轄市 (Special Muni) VS 縣(市) (County/City)
一級幕僚長 秘書長 (常任職) 秘書長 (常任職)
副幕僚長增置 250萬人以上得增置 法無增置規定
下級行政區 區 (區長官派) 鄉鎮市 (民選)
副區長門檻 區人口逾20萬得置 不適用 (縣無區)
💬兩者幕僚長皆為常任事務官,惟直轄市因人口規模設有副秘書長與副區長之增置規定。
🧠 記憶技巧:20萬副區長、250萬副秘書、秘書長必為事務官。
⚠️ 常見陷阱:易將縣(市)政府秘書長誤認為政務/機要職;且副秘書長增置門檻為250萬而非200萬。
地方制度法員額總數 政務官與事務官之區別 地方行政首長任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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