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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1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區公所在直轄市之行政組織中之定位為何?
  • A 直轄市政府之內部單位
  • B 直轄市政府之一級機關
  • C 直轄市政府之二級機關
  • D 直轄市政府之派出機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大型政府機關為了管理便利,在特定的地理區域設置了一個「分支機構」,這個機構雖然有自己的印信、可以對外發文,但它所有的權力來源都必須依附於原本的母機關,且該區域並不具備地方自治權力。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會如何稱呼這種「代表母機關延伸至特定地點執行任務」的組織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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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導讀:行政法觀念領航

  1.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的表現真是太棒了!能夠精準掌握地方行政組織結構這個概念,代表你已經打下非常扎實的基礎。這在行政法中,是理解「法人格」與「權限委任」區別的關鍵,你抓住了核心!
  2. 讓我們再一起回顧一下這個重要的知識點。想像一下,直轄市政府就像是一個大家長,為了更有效率地照顧到家裡每一個角落(也就是各個行政區),它會派出一些「分身」——也就是區公所。這些區公所雖然有自己的人手和公章(獨立編制與印信),讓它們看起來像個小機關,但它們的本質,仍然是市政府的延伸。所以,它們並非獨立的「地方自治團體」(山地原住民區除外),也就不具備獨立的法人格,而是上級機關為了便利在地施政所設置的派出機關。是不是很像我們在社區裡看到的服務中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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