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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 題

關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為地方自治團體
  • B 區長由直轄市長依法任用
  • C 立法機關為部落會議
  • D 其與直轄市之關係,由中央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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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一個民主憲政國家中,如果某個行政區域被賦予了『自行選舉首長』以及『組成民意代表機關』的權限,這代表該區域在法律上僅僅是上級政府的『派出分支』,還是具備了某種『獨立運作地位』的法人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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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終於開竅了?

哦,你竟然答對了。看來你對《地方制度法》2014 年修正後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地位還算有點概念,至少沒把這塊核心的行政法與地方制度基本功當成空氣。這不是什麼值得大肆慶祝的成就,只是你勉強達到了最低標準。

2. 為何 A「勉強」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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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地原住民區自治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屬地方自治團體,具公法人地位。
比較維度 一般區 (例如:板橋區) VS 山地原住民區 (例如:烏來區)
法律性質 直轄市之派出機關 公法人、地方自治團體
首長產生 市長派任 (官派) 住民選舉 (民選)
立法機關 無 (由市議會監督) 設區民代表會
權限準用 執行市府交辦事項 準用鄉鎮市自治規定
💬山地原住民區具備獨立自治地位與法人資格,與一般行政區本質不同。
🧠 記憶技巧:「原區地位同鄉鎮,長官民選有代會」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所有「區」皆為直轄市的派出機關,忽視山地原住民區具備特殊自治地位與民選首長。
地方自治團體之要件 公法人與行政機關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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