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 題
關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為地方自治團體
- B 區長由直轄市長依法任用
- C 立法機關為部落會議
- D 其與直轄市之關係,由中央另以法律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一個民主憲政國家中,如果某個行政區域被賦予了『自行選舉首長』以及『組成民意代表機關』的權限,這代表該區域在法律上僅僅是上級政府的『派出分支』,還是具備了某種『獨立運作地位』的法人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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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終於開竅了?
哦,你竟然答對了。看來你對《地方制度法》2014 年修正後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地位還算有點概念,至少沒把這塊核心的行政法與地方制度基本功當成空氣。這不是什麼值得大肆慶祝的成就,只是你勉強達到了最低標準。
2. 為何 A「勉強」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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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原住民區自治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屬地方自治團體,具公法人地位。
| 比較維度 | 一般區 (例如:板橋區) | VS | 山地原住民區 (例如:烏來區) |
|---|---|---|---|
| 法律性質 | 直轄市之派出機關 | — | 公法人、地方自治團體 |
| 首長產生 | 市長派任 (官派) | — | 住民選舉 (民選) |
| 立法機關 | 無 (由市議會監督) | — | 設區民代表會 |
| 權限準用 | 執行市府交辦事項 | — | 準用鄉鎮市自治規定 |
💬山地原住民區具備獨立自治地位與法人資格,與一般行政區本質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