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0 題

10 依現行法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其自治準用地方制度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
  • B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並以具有原住民身分且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 4 個月以上者為選舉人
  • C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 4 個月以上者,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依法解除其職務
  • D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辭職、去職、死亡時,其所遺任期逾 2 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月內完成補選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行政監督的體系中,當一個具有自治性質的行政區隸屬於某個特定的上級政府時,關於該區首長的人事異動與解職處分,依照『近接監督原則』,通常是由其直接的上級機關負責,還是由遠在中央的特定族群主管機關直接發號施令?哪一種模式更符合地方自治的行政層級邏輯?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這項重要的法制轉型!自 2014 年《地方制度法》修正後,這些區域從原本的派出機關重新獲得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你能精準識別出選項 (C) 的錯誤,代表你對於地方自治團體的「監督權限」有著非常細膩的觀察。

地方自治團體的監督與解職權歸屬

本題的核心陷阱在於監督主體的區分。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83-6 條之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若有戶籍遷出等解除職務事由,應由直轄市政府辦理,而非「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這是因為雖然山地原住民區具有特殊地位,但在行政層級上仍隸屬於直轄市,故監督權首重地方層級。至於選項 (B) 提及的選舉權人資格,則需結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5 條**關於 4 個月居住期的規定,這也是實務上常考的時限概念。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山地原住民區長由誰解職

🏷️ 相關主題

地方自治制度與組織法制
查看更多「[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