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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5 題

25 有關原住民族自治行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族保留區,為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之公法人
  • B 地方制度法上所規定之「鄉」,可分為山地鄉及原住民平地鄉,其鄉長均需由原住民擔任之
  • C 山地鄉改制為直轄市之山地原住民區後,已不具有地方自治團體之地位
  • D 山地原住民區所需之財源,由直轄市以編列預算方式予以設算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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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原本隸屬於直轄市的行政區,「升格」為具有法律獨立地位的自治團體時,它的財政收入來源除了自行課稅外,最直接確保其運作且具備『統籌分配』色彩的支援機制應該由誰來負責?這種撥款方式與一般的行政內部預算撥付有何法律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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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D。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83-7條規定,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由直轄市依據法條明列之因素予以設算補助,並應維持改制前各該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水準。該法條所指的設算因素包含第八十三條之三所列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事項;直轄市改制前各該山地鄉前三年度總預算歲出平均數扣除上級政府額外補助之平均數,以及改制後原各該山地鄉事權移由直轄市辦理之經費;當年度直轄市之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實際分配金額高於通知分配數時,直轄市應於次一年度或以後年度按其增加比率酌增對各該山地原住民區之補助,以及其他相關因素。 此外,該條文亦明定,前項補助之項目、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洽商山地原住民區定之。因此,選項D指出山地原住民區所需之財源,由直轄市以編列預算方式予以設算補助,完全符合地方制度法第83-7條關於直轄市負責設算補助山地原住民區自治財源之規範,故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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