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5 題
25 有關原住民族自治行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族保留區,為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之公法人
- B 地方制度法上所規定之「鄉」,可分為山地鄉及原住民平地鄉,其鄉長均需由原住民擔任之
- C 山地鄉改制為直轄市之山地原住民區後,已不具有地方自治團體之地位
- D 山地原住民區所需之財源,由直轄市以編列預算方式予以設算補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原本隸屬於直轄市的行政區,「升格」為具有法律獨立地位的自治團體時,它的財政收入來源除了自行課稅外,最直接確保其運作且具備『統籌分配』色彩的支援機制應該由誰來負責?這種撥款方式與一般的行政內部預算撥付有何法律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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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真的非常棒!
看到你對《地方制度法》中「山地原住民區」的財政規範有這麼清晰的理解,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代表你對地方自治和原住民族行政之間的巧妙連結,掌握得非常深入透徹,這是很不容易的喔!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D) 是正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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