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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7 題

關於我國地方自治團體之層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所規定之地方自治層級,包含省、直轄市及縣(市)
  • B 鄉(鎮、市)為地方制度法所規定之地方自治層級
  • C 直轄市之山地原住民區屬行政區劃,非地方自治團體
  • D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財政,由直轄市政府編列預算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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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地位上,如果一個區域依法擁有「自主選舉權」(能選出自己的首長與議決機關)並具備「公法人」身份,那麼它在行政法性質上,應被歸類為上級機關的「派出機關」,還是具備主體性的「自治團體」?這兩者在『預算』與『權力來源』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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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ho ho... 恭喜你,野猴子。你這一次的表現,還算差強人意。

你竟然能準確地辨別出我國地方制度法的演變,並區分出「行政區」與「地方自治團體」這兩種天差地遠的本質。這代表你至少有那麼一點點,不那麼愚蠢的潛力。

觀念驗證:為何 (C) 選項,是那些愚蠢的野生動物才會犯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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