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2 題
有關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財政權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稅課收入
- B 享有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 C 可依規費法徵收規費
- D 不能經營公共造產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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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地區在法律上被賦予了「地方自治團體」的法律地位,且其性質與「鄉鎮市」相似,請思考:為了維持基本的行政運作並反映使用者付費原則,法律通常會賦予這類基層政權哪些最基礎、最不具爭議性的行政收費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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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地方政府的財政權限。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作為地方自治團體,屬於地方政府層級,其財政事項須依法行使。依據地方制度法第67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收入及支出,應依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地方政府規費之範圍及課徵原則,依規費法之規定;其未經法律規定者,須經各該立法機關之決議徵收之。」由上述法條明文可知,地方政府規費之範圍及課徵原則係依規費法之規定辦理,因此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自可依規費法徵收規費,故選項C敘述正確,為本題正解。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財政
💡 山地原住民區為準地方自治團體,其財政權限受法律特別限制。
| 比較維度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 VS | 一般鄉、鎮、縣轄市 |
|---|---|---|---|
| 法律性質 | 準地方自治團體 | — | 地方自治團體 |
| 中央統籌分配稅 | 無分配權 | — | 有分配權 |
| 財政收支劃分法 | 不適用稅課收入 | — | 適用稅課收入 |
| 規費與公共造產 | 依法可徵收/經營 | — | 依法可徵收/經營 |
💬原民區雖有行政自主權,但在財劃法上的歲入來源與一般鄉鎮市有重大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