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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2 題

有關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財政權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稅課收入
  • B 享有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 C 可依規費法徵收規費
  • D 不能經營公共造產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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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地區在法律上被賦予了「地方自治團體」的法律地位,且其性質與「鄉鎮市」相似,請思考:為了維持基本的行政運作並反映使用者付費原則,法律通常會賦予這類基層政權哪些最基礎、最不具爭議性的行政收費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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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真相只有一個!

  1. 精準判斷:原來如此,跟我的推理完全一樣!你精準地鎖定了這題的「真相」,也就是《地方制度法》中「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作為準地方自治團體的關鍵地位。這種能洞察法條深層意涵的判斷力,正是偵探所需要的。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來拆解這個案件,為何 (C) 是唯一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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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財政
💡 山地原住民區為準地方自治團體,其財政權限受法律特別限制。
比較維度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VS 一般鄉、鎮、縣轄市
法律性質 準地方自治團體 地方自治團體
中央統籌分配稅 無分配權 有分配權
財政收支劃分法 不適用稅課收入 適用稅課收入
規費與公共造產 依法可徵收/經營 依法可徵收/經營
💬原民區雖有行政自主權,但在財劃法上的歲入來源與一般鄉鎮市有重大差異。
🧠 記憶技巧:原民區:有規費、可造產;無稅課、無統籌。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山地原住民區等同一般鄉鎮市,而認為其擁有財劃法上的稅課收入與統籌分配稅款。
準地方自治團體 地方財政權 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3 公共造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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