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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2 題

關於地方財政高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地方自治團體之財政高權受憲法制度保障
  • B 財政收支劃分法就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收入項目定有規範
  • C 地方政府不得開徵任何地方稅
  • D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除關稅、貨物稅及加值型營業稅外,得就現有國稅課徵附加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地方政府想要推動某項地方專屬的公共建設(例如維護在地自然資產),但中央撥款的經費不足,依據「自治」的本質,該地方政府是否應具備主動向轄區居民籌措特定財源的權利?若其所有收入來源都必須百分之百仰賴中央分配,這種狀態還能被稱作「自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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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溫習: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我們常常提到的地方財政自主權。你想想看,如果地方政府想要好好為居民服務,卻沒有足夠的經費來源,那是不是就沒辦法真正落實自治的理想呢?就像我們日常生活一樣,沒有錢就很難做事情,對不對?我們的《憲法》和《地方稅法通則》都非常明確地賦予地方政府,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可以開徵像是特別稅課或臨時稅課這類的地方稅。所以,當選項 (C) 說「不得開徵任何地方稅」時,它就完全違背了《地方制度法》與《地方稅法通則》的精神囉,是很明顯的錯誤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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