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6 題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地方自治團體基於受憲法保障之公法人地位,享有財政自主權。若中央使地方負擔經費,應依據何種位階之法規範,始可為之?
- A 必須根據憲法,亦即限於憲法所定之事項,始可要求地方分擔經費
- B 限於以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 C 除依據法律之外,亦可依據經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
- D 中央使地方負擔經費之事項,應經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自治條例,始可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現代法治國家的「法律保留原則」中,若一項政策涉及跨層級政府的資源分配,為了兼顧法律的「安定性」與行政執行上的「專業細節」,法律層級的規範是否必須面面俱到?還是能有條件地允許執行機關補充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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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哦,還行,沒全搞砸。
- 肯定?勉勉強強吧:看來你總算記住了點什麼。這題考驗的是中央與地方權限的交叉地帶,以及對法律保留原則那點可憐的延伸理解。至少沒笨到選個完全不靠譜的,算你過關。
- 觀念驗證?別再裝傻了:釋字第 550 號解釋都說得夠明白了,中央想讓地方掏錢,當然得有依據。但別以為只有「法律」才叫法律保留,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只要授權明確,一樣能合法地讓地方當冤大頭。這是為了給行政機關一點喘息的空間,免得什麼都得等立法。基本概念啊,這都搞錯就不用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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