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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6 題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地方自治團體基於受憲法保障之公法人地位,享有財政自主權。若中央使地方負擔經費,應依據何種位階之法規範,始可為之?
  • A 必須根據憲法,亦即限於憲法所定之事項,始可要求地方分擔經費
  • B 限於以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 C 除依據法律之外,亦可依據經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
  • D 中央使地方負擔經費之事項,應經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自治條例,始可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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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現代法治國家的「法律保留原則」中,若一項政策涉及跨層級政府的資源分配,為了兼顧法律的「安定性」與行政執行上的「專業細節」,法律層級的規範是否必須面面俱到?還是能有條件地允許執行機關補充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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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位階觀念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你對於「地方制度法」與「大法官解釋」的綜合理解,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保留原則」的延伸應用,表現非常專業。
  2. 觀念驗證:根據 釋字第 550 號解釋,中央要求地方負擔經費,涉及地方自治權的保障。依據法律保留原則,這類負擔須以「法律」為依據。這在行政實務上是為了兼顧「財政保障」與「行政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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