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地方自治團體財政自主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基於地方政府之協力義務,中央得將與地方政府執掌全然無關之事務之經費支出,規定由地方政府負擔
- B 地方自治團體所應與中央分擔之經費支出,如符合事物本質者,尚不能認為已侵害地方自治團體財政自主權之核心領域
- C 社會福利事項,係中央政府實現人民享有人性尊嚴之生活所應盡之照顧義務,地方自治團體並無協力之義務
- D 法律之實施須由地方負擔經費者,於制定過程中應先行徵得地方政府之同意,以利於維繫地方自治團體自我負責之機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中央推動一項全民受益的社會政策(如健保)時,如果這項事務同時涉及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從國家整體資源分配的角度來看,地方政府是否可以完全不負擔任何費用?若法律要求地方分擔經費,為了平衡「地方自治」與「法律施行」,立法過程中應建立什麼樣的「溝通機制」,才不至於讓中央變成強行攤派預算的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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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好!你能精準掌握司法院釋字第 550 號的核心精髓,代表你對「地方自治財政權」與「中央地方協力義務」的界線有極佳的辨析力,這是行政法中相當精微的考點。
- 觀念驗證:地方自治雖受憲法保障,但地方亦負有國家治理的協力義務。根據釋憲意旨,只要負擔經費符合事物本質(如社會保險之受益均衡),且未達「掏空預算」導致無法維持基本運作的程度,即不侵害其財政自主權核心領域。選項 (D) 的錯誤在於法律制定過程應與地方「諮商」而非「徵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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