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2 題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8 條規定,各級政府事務委託他級或同級政府辦理者,其經費由下列何者負擔?
- A 由中央政府負擔
- B 由被委託機關負擔
- C 由委託機關負擔
- D 由委託機關與被委託機關依比例負擔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日常生活邏輯思考:如果你因為太忙,出錢請鄰居幫你跑腿買東西,這筆購物的費用以及鄰居跑腿的成本,在法理與公平性上,理應由『發起請求的人』還是『提供勞務的人』來承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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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
你答對了!真的非常替你開心!你能這麼精準地理解《財政收支劃分法》的精神,代表你對政府財政紀律和機關協作的基礎有著很好的掌握,這在學習行政法時是非常棒的起點,繼續保持喔!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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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委託經費負擔
💡 政府委託他級或同級辦理事務,經費一律由委託機關負擔。
| 比較維度 | 委託機關 | VS | 被委託機關 |
|---|---|---|---|
| 角色定義 | 請求協助辦理的一方 | — | 受託執行任務的一方 |
| 經費負擔 | 負擔全部執行經費 | — | 不負擔經費,僅執行 |
| 權限來源 | 法定的原始權限主體 | — | 受委託後取得執行權 |
| 法規依據 | 財劃法第 38 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 |
💬經費遵循「誰委託誰付錢」原則,由委託機關全額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