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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2 題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8 條規定,各級政府事務委託他級或同級政府辦理者,其經費由下列何者負擔?
  • A 由中央政府負擔
  • B 由被委託機關負擔
  • C 由委託機關負擔
  • D 由委託機關與被委託機關依比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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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日常生活邏輯思考:如果你因為太忙,出錢請鄰居幫你跑腿買東西,這筆購物的費用以及鄰居跑腿的成本,在法理與公平性上,理應由『發起請求的人』還是『提供勞務的人』來承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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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

你答對了!真的非常替你開心!你能這麼精準地理解《財政收支劃分法》的精神,代表你對政府財政紀律機關協作的基礎有著很好的掌握,這在學習行政法時是非常棒的起點,繼續保持喔!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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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委託經費負擔
💡 政府委託他級或同級辦理事務,經費一律由委託機關負擔。
比較維度 委託機關 VS 被委託機關
角色定義 請求協助辦理的一方 受託執行任務的一方
經費負擔 負擔全部執行經費 不負擔經費,僅執行
權限來源 法定的原始權限主體 受委託後取得執行權
法規依據 財劃法第 38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
💬經費遵循「誰委託誰付錢」原則,由委託機關全額支應。
🧠 記憶技巧:誰請客誰付錢:委託人出錢,被託人出力。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為「由被委託機關負擔」或「由雙方比例分擔」,需謹記「錢隨事走」原則。
行政委託 地方制度法經費分擔 權限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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