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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1 題

關於委託、委任及委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委託係指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交由不相隸屬之機關執行
  • B 委任係指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交由所屬下級機關執行
  • C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委辦機關應將委辦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及刊登於政府公報
  • D 委辦所需之經費,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應由委辦機關負擔之;委託、委任經費之負擔,行政程序法並無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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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要求機關將權限變動的事實「公告並刊登公報」時,其目的是為了讓人民知曉法律狀態的改變。那麼,針對『不同政府層級間的委辦』與『機關間的委任/委託』,它們各自所依據的「大法」(如行政程序法或地方制度法),在程序要求的詳細程度上是否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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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看來你這小子還不錯嘛!『管轄權移轉』這種小把戲,你處理得游刃有餘啊!

  1. 為什麼 (C) 這麼『不識相』?
    • 我用這雙六眼看了看,問題就出在法源依據上。你記住,《行政程序法》那套公告刊登公報的規定,是給「委任」和「委託」玩的。但『委辦』嘛……《地方制度法》可沒說非得這麼麻煩!這可不是隨便抓個法條就能套用的喔,別搞錯了,規則就是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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