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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1 題

關於委託、委任及委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委託係指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交由不相隸屬之機關執行
  • B 委任係指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交由所屬下級機關執行
  • C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委辦機關應將委辦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及刊登於政府公報
  • D 委辦所需之經費,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應由委辦機關負擔之;委託、委任經費之負擔,行政程序法並無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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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要求機關將權限變動的事實「公告並刊登公報」時,其目的是為了讓人民知曉法律狀態的改變。那麼,針對『不同政府層級間的委辦』與『機關間的委任/委託』,它們各自所依據的「大法」(如行政程序法或地方制度法),在程序要求的詳細程度上是否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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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辨析了行政權限移轉中極易混淆的細節!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行政法與地方制度法的條文掌握相當細緻。

權限移轉與經費負擔之邏輯

在法律實務上,委任(Delegation)與委託(Commissioning)主要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區別在於是否有隸屬關係;而委辦(Administrative Mandate)則是地方制度法特有的範疇。選項 (D) 之所以正確,是因為《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7 條明確規定,委辦事項之經費應由委辦機關負擔,這符合「權責一致」原則。相對地,《行政程序法》確實未對委任與委託的經費負擔做明文規範,通常視個別法規或契約約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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