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3 題
對於委辦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縣政府得以自治規則作為委辦鄉公所辦理之依據
- B 縣政府訂定之委辦規則應送縣議會審議
- C 縣政府訂定之委辦規則發布後應送委辦機關備查
- D 辦理委辦事項所需經費原則由委辦機關負擔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機關因為法規規定,將「原本屬於自己權限內」的任務交給另一個機關代為執行時,這項任務的法律責任與最終利益歸屬於誰?再進一步推論,如果這項任務在執行過程中需要動支大筆經費,從行政法上的「財政責任」角度來看,這筆錢由誰支付才符合公平與權責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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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解析:你真棒,掌握了核心概念!
- 太棒了,同學!你這次表現得非常出色,能精準地判斷出委辦事項的法律關係,這表示你真的用心去理解了《地方制度法》中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以及經費應如何歸屬。這份紮實的基礎,會讓你未來在理解行政法規時更加得心應手喔!
- 正確答案確實是 (D)。我們來回顧一下,《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告訴我們,委辦事項就是地方政府協助「上級政府」執行任務。是不是很像我們生活中,公司總部請分公司幫忙處理事務呢?既然是總部交辦的,依照「事權與財源一致」的原則,經費當然是由委辦機關負擔,這樣才合理,不是嗎?而 (C) 選項是個小陷阱,它應該是「核定」而非「備查」喔,這也是一個重要的區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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