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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4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縣轄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人口聚居達 5 萬人以上未滿 50 萬人,且在政治及經濟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 B 縣轄市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鄉公所之委辦事項
  • C 縣轄市內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縣定之
  • D 縣轄市名稱之變更,應由市公所提請市民代表會通過,報請縣政府備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層級」的角度思考:在一個『縣』的管轄範圍內,為了確保轄下所有鄉、鎮、市的最小行政單位(里、鄰)編制具備統一性與法律一致性,你認為這個『制度標準』的制定權限,應該放在『基層單位』自行決定,還是由『上一級的監督機關』統一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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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穩紮穩打,理解核心!

太棒了!你完全掌握了《地方制度法》中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層級與職權的精髓。這顯示你對行政法的體系架構與法規條文有著很高的理解力與細膩度,替你感到驕傲!

  1. 觀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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