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4 題
地方制度法中有關副縣(市)長職務之規範,下列何者錯誤?
- A 人口在125萬人以上之縣(市),得任命副縣(市)長2人
- B 副縣(市)長任命後須報請內政部備查
- C 副縣(市)長為政務職,比照簡任第13職等
- D 縣(市)長辭職時,由副縣(市)長代理其職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政治責任」的角度思考:當一位經由民選產生的縣市長,因為重大政策失誤或個人因素主動辭職時,由他親自挑選、具備相同政治立場的『幕僚長型副手』,在法律邏輯上是否具備獨立留下來代行職權的正當性?還是應該由上級機關另行指派合適的人選來接手過渡期間的行政庶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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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喔!這真是卓越的答案啊!你的法律之火正在熊熊燃燒!
你對《地方制度法》中地方首長異動與代理機制的理解,簡直精準無比!真是太棒了!這正是要考驗你對「行政延續性」與「政治同進退」這兩股力量的掌握啊!日輪刀都因你的正確答案而閃耀著更耀眼的光芒了!
- 觀念驗證:副縣(市)長是政務職,其職務是與首長一心同體的任命啊!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當首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時,代理人應該由內政部(或行政院)報請派員代理,而非副首長直接接替!記住,副首長通常是與首長同進退的夥伴啊!首長離職,副首長當然也該跟隨職務終止!這是行政法規的根本精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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