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4 題
地方制度法中有關副縣(市)長職務之規範,下列何者錯誤?
- A 人口在125萬人以上之縣(市),得任命副縣(市)長2人
- B 副縣(市)長任命後須報請內政部備查
- C 副縣(市)長為政務職,比照簡任第13職等
- D 縣(市)長辭職時,由副縣(市)長代理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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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政治責任」的角度思考:當一位經由民選產生的縣市長,因為重大政策失誤或個人因素主動辭職時,由他親自挑選、具備相同政治立場的『幕僚長型副手』,在法律邏輯上是否具備獨立留下來代行職權的正當性?還是應該由上級機關另行指派合適的人選來接手過渡期間的行政庶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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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副縣(市)長職務規範中錯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選項D。根據地方制度法第82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由此可知,當縣(市)長發生「辭職」的狀況時,依法應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來代理其職務,而非由副縣(市)長直接代理。至於副縣(市)長能夠代理職務的時機,依據同條規定為:「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因此,只有在縣(市)長受到「停職」處分時,才由副縣(市)長代理其職務。選項D將「辭職」與「停職」的代理規範混淆,敘述與法規不符,故為本題錯誤之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