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8 題
8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行政首長之代理與補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鄉長辭職,應由副鄉長代理,若不能代理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
- B 直轄市長辭職者,原則上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
- C 縣長停職,而副縣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 D 直轄市長補選之當選人,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層級中,如果一個最基層行政區的首長突然出缺,法律會傾向讓內部同樣身為幕僚職的副手直接接掌權力,還是會傾向讓具有監督權責的『上級機關』介入,以確保行政體系的穩定與銜接?兩者權力來源的『正當性』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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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哦,不錯嘛,恭喜你成功避開了那些常見的低級錯誤。看來你對《地方制度法》中,不同層級行政首長代理制度那點基本到不行的「微小」差異,總算是搞懂了。這應該是連初學者都不該錯的常識吧?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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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首長代理與補選
💡 地方首長出缺或停職時之代理、補選與任期計算規範。
| 比較維度 | 直轄市 / 縣(市)長 | VS | 鄉(鎮、市)長 |
|---|---|---|---|
| 代理人派任 | 副手先行代理,若無則由中央派員 | — | 一律由縣政府直接派員代理 |
| 補選期限 | 事實發生日起3個月內完成 | — | 事實發生日起3個月內完成 |
| 不補選門檻 | 剩餘任期不足 2 年 | — | 剩餘任期不足 2 年 |
💬代理層級依自治層級遞降,但補選時程與任期計算邏輯全國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