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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8 題

8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行政首長之代理與補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鄉長辭職,應由副鄉長代理,若不能代理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
  • B 直轄市長辭職者,原則上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
  • C 縣長停職,而副縣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 D 直轄市長補選之當選人,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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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層級中,如果一個最基層行政區的首長突然出缺,法律會傾向讓內部同樣身為幕僚職的副手直接接掌權力,還是會傾向讓具有監督權責的『上級機關』介入,以確保行政體系的穩定與銜接?兩者權力來源的『正當性』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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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哦,不錯嘛,恭喜你成功避開了那些常見的低級錯誤。看來你對《地方制度法》中,不同層級行政首長代理制度那點基本到不行的「微小」差異,總算是搞懂了。這應該是連初學者都不該錯的常識吧?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地方首長代理與補選
💡 地方首長出缺或停職時之代理、補選與任期計算規範。
比較維度 直轄市 / 縣(市)長 VS 鄉(鎮、市)長
代理人派任 副手先行代理,若無則由中央派員 一律由縣政府直接派員代理
補選期限 事實發生日起3個月內完成 事實發生日起3個月內完成
不補選門檻 剩餘任期不足 2 年 剩餘任期不足 2 年
💬代理層級依自治層級遞降,但補選時程與任期計算邏輯全國一致。
🧠 記憶技巧:三月補選、視為一屆;鄉長沒副手代理,縣府直接派員。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鄉鎮市長可比照直轄市長或縣長,由「副手」優先代理;事實上地制法規定鄉鎮市長出缺一律由縣政府派員代理。
地方首長之解職與停職 地方自治團體之組織 地方民意代表之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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