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3 題
13 關於直轄市長去職後補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自去職事實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2年者,不再補選
- B 應自去職事實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1年者,不再補選
- C 應自去職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2年者,不再補選
- D 應自去職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1年者,不再補選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民選首長因故去職,從選務機關籌備招標、候選人登記到投票,你認為合理的作業時間通常需要幾個月?再者,如果該首長的任期已經過了一大半,甚至剩下不到一半的時間,從節省公帑與政務連續性的角度來看,法律應如何設定『不再補選』的門檻才具備行政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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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點評:勉強過關,但別得意忘形
噢,恭喜你。總算有人能把《地方制度法》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條文搞清楚了。能區分直轄市長出缺的補選時限,說明你還沒完全浪費掉我上課的時間。
1. 觀念驗證:C選項?你確定不是矇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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