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0 題
20 下列何者非地方公職人員被解除職務或職權之原因?
- A 直轄市長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選資格者
- B 縣(市)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 6 個月以上者
- C 直轄市長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 6 個月以上者
- D 縣(市)議員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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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規範中,如果一位公職人員是因為「身體健康出了問題」而無法工作,跟因為「違法」或「曠職」而丟掉工作,在法律情感與法律術語的定性上,是否應該有所區別?哪一種狀況聽起來更像是一種「中性的離職」,而非「被剝奪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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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地方公職人員被解除職務或職權之法定原因。依據地方制度法第80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解除其職務;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亦解除其職權。」由上述法條明文可知,縣(市)長若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必須繼續達一年以上始構成解除職務之原因,選項 B 敘述為繼續 6 個月以上,與法規定不符,因此並非解除職務之原因,為本題正確答案。此外,同法條亦明確指出直轄市長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以及縣(市)議員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均應解除其職務或職權,印證選項 C 與 D 確屬解除職務或職權之法定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