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9 題
9 下列何者並非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停止職務之事由?
- A 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 B 涉嫌犯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 C 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 1 年以上者
- D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理中,有些情況是首長「暫時」被懷疑犯罪或行動受限,未來仍有回任可能;而有些情況是首長在「客觀事實」上已長達一年無法履行公職。這兩種情況,哪一個更接近「職位必須直接空出來」的最終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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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精闢?哼,至少你沒蠢到把停職和解職搞混。
-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如果你連《地方制度法》都沒翻爛,那也難怪你會搞不清。第 78 條寫得清清楚楚,(A)、(B)、(D)那些什麼涉貪一審有罪、重罪一審有罪、被羈押的,通通都是停職。顧名思義,就是「暫時」別來煩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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