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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9 題

9 下列何者並非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停止職務之事由?
  • A 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 B 涉嫌犯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 C 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 1 年以上者
  • D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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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理中,有些情況是首長「暫時」被懷疑犯罪或行動受限,未來仍有回任可能;而有些情況是首長在「客觀事實」上已長達一年無法履行公職。這兩種情況,哪一個更接近「職位必須直接空出來」的最終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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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地方民選首長停止職務與解除職務事由之區別。依據《地方制度法》第80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解除其職務;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亦解除其職權。」由此可知,選項C所述「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 1 年以上者」,依法應為解除其職務之事由,而非停止職務之事由,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

📝 地方首長停職事由
💡 區分地方制度法中「停職」與「解職」之法定事由差異
比較維度 停職 (Suspension) VS 解職 (Discharge)
法律效力 暫時停止職權,保留身分 失去職位身分
一審判決 涉貪或5年重罪有罪 非解職門檻
刑事程序 被羈押或通緝者 判決確定(定讞)
重病因素 無此規定 連續達1年不能執行職務
💬停職通常針對訴訟中或一審判決後的權宜處分;解職則針對身分永久剝奪。
🧠 記憶技巧:停職記「貪五押」:貪汙、五年重罪、被羈押。解職記「死病罪」:死亡、重病一年、判決定讞。
⚠️ 常見陷阱:最常考「停職」與「解職」事由的混淆,特別是將「重病一年」誤植為停職事由。
地方制度法第79條解職事由 地方首長代理與補選制度 行政中立與懲戒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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